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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摩托车商会成立于2006年11月是经民政部批准、原商务部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组织。2020年9月,商会与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合二为一,成为为行业服务的唯一组织。商会现有会员300多家,包括从事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国摩托车商会是中国深化商会改革新探索的第一个试点单位,是在当时国家领导人的亲自关心和商务部领导的推动下,成立的“中国”字头的全国性商会。


宗  旨

对摩托车行业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摩托车产品正常的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让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主 要 职 能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以商为主,服务于全产业链

摩托车企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国内外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


现任驻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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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副会长     李    彬      

 2020 年9 月16 日任命李彬同志为中国摩托车商会第四届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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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长          张洪波      

 2020 年9 月16 日任命张洪波同志为中国摩托车商会第四届秘书长

中国摩托车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摩托车商会是由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销售、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对摩托车行业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摩托车产品正常的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让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http://www.cccmp.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摩托车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摩托车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摩托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摩托车行业及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摩托车行业技术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组织协调摩托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摩托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协助完善摩托车行业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摩托车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市场营销及知识产权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参与、组织、协调、举办摩托车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等培训;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中国摩托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经营、投资、咨询和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9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驶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驶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收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 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

(五)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8-2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本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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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绿分支机构为筹备建立

会长单位

宗申集团有限公司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宗申集团”)始创于1982年,在创始人左宗申先生的带领下,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员工1.7万名、总资产 260 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 270 亿元、年纳税6-8亿元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

宗申集团位居“2023中国制造500强”第388位,“2023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第329位,2023中国民营企业研发投入500强第291位,“2023重庆企业100强”第24位;旗下子公司宗申动力公司位居“2022中国机械500强”第151位、江苏宗申车业公司排“2022中国机械500强”第404位。宗申集团旗下共有4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7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1家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1家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4家国家级绿色工厂。

宗申集团党委是建党100周年重庆民企唯一受到中共中央表彰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现任会长 

左宗申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左宗申先生是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曾任全国工商联常委和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

现任中国摩托车商会会长、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重庆分盟理事长,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民建重庆市委常委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左宗申先生作为重庆民营企业唯一代表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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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单    位

排名不分先后)


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
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马拉贝斯车业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雅马哈建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厦门厦杏摩托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航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创台车业有限公司山东五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金浪科技有限公司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
宁波元达和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嘉程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偃师市三轮摩托车商会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
上海豪摩贸易有限公司(杜卡迪)广东统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骏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号科技有限公司
创呈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宁波赛福汽车制动有限公司重庆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牛摩网科技商务有限公司
泰安摩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摩托车信息》杂志社
重庆西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弘正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摩多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征和链传动有限公司







会    员    单    位

(排名不分先后)

 

《MEGA   CHINAMOTOR》 深圳市泛华卓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固特房车(青岛)营地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矗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重庆德呈威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银极电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重庆伟福机械有限公司
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 洛阳福山减震器有限公司
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特佳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佛山比亚乔机动车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安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昭星减震器有限公司
英轮凯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狮中科创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北极星动力车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KTM) 福鼎市丰泰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
哈雷戴维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斌霖科技有限公司
庞沛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重庆川普机械有限公司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亚储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改重庆德胜威 重庆新明福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安第斯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永山机械有限公司
台州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土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摩托车商会 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
雅马哈发动机(中国)有限公司 江门市银锋机车配件有限公司_
浙江飞神车业有限公司 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
嘉兴西互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身宝雕)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鸿雅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 无锡凌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
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友力化油器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 成都亿威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大隆机车工业有限公司 清远市万里丰活塞环有限公司
重庆歇马机械曲轴有限公司 重庆炙焱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北极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联德电子有限公司 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凯迩必拓普减震器有限公司 特殊陶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泰州星云动力有限公司 成都凡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德市敏达车业有限公司 广东逸和机电有限公司
亿达天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盯盯拍(深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鹰机车有限公司 上海星焰印务有限公司
广州广鹰合众摩托车有限公司 重庆摩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济南杰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虬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朝威机车有限公司 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广西地域骑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川力扬工业有限公司
摩行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南机车业有限公司
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 中汽院凯瑞检测认证(重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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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会,企业家当家作主

以产业利益为核心,服务于全产业链

搭建摩托车企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国内外同业组织之间沟通的桥梁

推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入会须知
中国摩托车商会是由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销售、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欢迎摩托车产业链相关企业加入商会,共同推进产业的发展。
申请入会
征集范围
欢迎广大摩托车骑士、企业生产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朋友,将摩托车旅游、摩托车出行、生活中与摩托车相关的照片,提供给商会,所遇到拍摄的照片,通过商会邮箱分享给中国摩托车商会,商会承诺照片将用于摩托车的公益事业的宣传,宣传摩托车安全驾驶、传递摩托车的社会价值,为广大摩友争取公平、公正的骑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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