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摩托车商会成立于2006年11月是经民政部批准、原商务部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组织。2020年9月,商会与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合二为一,成为为行业服务的唯一组织。商会现有会员300多家,包括从事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国摩托车商会是中国深化商会改革新探索的第一个试点单位,是在当时国家领导人的亲自关心和商务部领导的推动下,成立的“中国”字头的全国性商会。
宗 旨
对摩托车行业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摩托车产品正常的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让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主 要 职 能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以商为主,服务于全产业链
摩托车企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国内外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
现任驻会领导
常务副会长 李 彬
2020 年9 月16 日任命李彬同志为中国摩托车商会第四届常务副会长
秘书长 张洪波
2020 年9 月16 日任命张洪波同志为中国摩托车商会第四届秘书长
中国摩托车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摩托车商会是由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销售、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对摩托车行业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摩托车产品正常的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让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http://www.cccmp.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摩托车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摩托车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摩托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摩托车行业及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摩托车行业技术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组织协调摩托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摩托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协助完善摩托车行业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摩托车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市场营销及知识产权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参与、组织、协调、举办摩托车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等培训;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中国摩托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经营、投资、咨询和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9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驶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驶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收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 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
(五)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8-2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本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标绿分支机构为筹备建立
会长单位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宗申集团”)始创于1982年,在创始人左宗申先生的带领下,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员工1.7万名、总资产 260 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 270 亿元、年纳税6-8亿元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
宗申集团位居“2023中国制造500强”第388位,“2023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第329位,2023中国民营企业研发投入500强第291位,“2023重庆企业100强”第24位;旗下子公司宗申动力公司位居“2022中国机械500强”第151位、江苏宗申车业公司排“2022中国机械500强”第404位。宗申集团旗下共有4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7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1家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1家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4家国家级绿色工厂。
宗申集团党委是建党100周年重庆民企唯一受到中共中央表彰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现任会长
左宗申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左宗申先生是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曾任全国工商联常委和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
现任中国摩托车商会会长、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重庆分盟理事长,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民建重庆市委常委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左宗申先生作为重庆民营企业唯一代表参会。
副 会 长 单 位
(排名不分先后)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 | |
广州德珹控股有限公司 | |
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 |
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 | |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 |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理 事 单 位
(排名不分先后)
会 员 单 位
(排名不分先后)
《MEGA CHINAMOTOR》 | 深圳市泛华卓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固特房车(青岛)营地装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欧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
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佛山市永矗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重庆德呈威科技有限公司 |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 佛山市银极电电子有限公司 |
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 重庆伟福机械有限公司 |
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 | 洛阳福山减震器有限公司 |
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市特佳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佛山比亚乔机动车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 安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佛山昭星减震器有限公司 |
英轮凯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狮中科创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北极星动力车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KTM) | 福鼎市丰泰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 |
哈雷戴维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斌霖科技有限公司 |
庞沛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 重庆川普机械有限公司 |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亚储物流有限公司 |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改重庆德胜威 | 重庆新明福工贸有限公司 |
重庆安第斯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重庆永山机械有限公司 |
台州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 杭州土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省摩托车商会 | 重庆三木华瑞机电有限公司 |
雅马哈发动机(中国)有限公司 | 江门市银锋机车配件有限公司_ |
浙江飞神车业有限公司 | 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 |
嘉兴西互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身宝雕) |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 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门鸿雅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华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 | 无锡凌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 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 |
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 广州友力化油器销售有限公司 |
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 | 成都亿威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
济南大隆机车工业有限公司 | 清远市万里丰活塞环有限公司 |
重庆歇马机械曲轴有限公司 | 重庆炙焱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
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北极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联德电子有限公司 | 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无锡凯迩必拓普减震器有限公司 | 特殊陶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泰州星云动力有限公司 | 成都凡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建德市敏达车业有限公司 | 广东逸和机电有限公司 |
亿达天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盯盯拍(深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天鹰机车有限公司 | 上海星焰印务有限公司 |
广州广鹰合众摩托车有限公司 | 重庆摩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济南杰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虬龙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朝威机车有限公司 | 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
广西地域骑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四川力扬工业有限公司 |
摩行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浙南机车业有限公司 |
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 | 中汽院凯瑞检测认证(重庆)有限公司 |
西安智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润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文思海辉元辉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威士泊动力科技(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耀勇减震器有限公司 | 柳州源创电喷技术有限公司 |
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 浙江智轩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博弘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飞易通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 陕西大秦骑士装备有限公司 |
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 | 济南佳骑商贸有限公司 |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 宁波中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
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金翌车业有限公司 |
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 | 大同精密金属(苏州)有限公司 |
广东君检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 重庆津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 | 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 |
江门正豪摩托车有限公司(前身台州王野) | 比瑞客(上海)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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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会,企业家当家作主
以产业利益为核心,服务于全产业链
搭建摩托车企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国内外同业组织之间沟通的桥梁
推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