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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加拿大工业技术标准
来源:摩托车商会 发布时间:2009-07-16

S7.6组合前照灯系统

组合前照灯系统应当包括TSD标准中S7.4和S7.5.中S7.6.2规定的前照灯或者是S7.3.7要求的组合4前照灯。

 

S7.6.1组合前照灯系统总共应当配备至少两套远光和近光光源。安装在车辆时,前照灯(或零件)近光源必须一致且在照明时凸出部分透光镜应当对称。.

 

S7.6.2组合前照灯包括两个前照灯,每组前照灯应当按照图17-1或图17-2要求设计,并且应当从以下列类型中选取不同的前照灯: F型和集成型前照灯附加可替换灯泡。

 

S7.6.2.1含集成光源的前灯部分或用于安装在单前灯的光源部分,应该按TSD标准部分要求设计。

 

S7.6.2.2带有可替换灯泡的前照灯应当按照TSD标准中S7.5要求设计。

 

S7.6.3在带有4个前照灯的组合前照灯系统中,每个前照灯都应按照图15-1或15-2,要求设计,或如在多于一个光源系统中则应按TSD标准中图S7.4(a)(3)15-1和15-2要求设计。

 

S7.7可替换光源

每个可替换光源必须按本章第564部分MVSR配件中的第108(5)关于可替换光源的尺寸设计。

 

光源必须标有灯泡标志或根据本章第564部分附录A和B中MVSR关于108(5)分章中的关于照明的标准。每个可替换光源底足须按S7.2规定带有Dot标志,需标有名称和商标。

 

 (b)本章中所提到的最大光亮度和光通量需按照MVSR中的第108(5)分章中规定。灯丝及放电弧在测量前必须风干。测试必须在四分之一百分之一的电压下进行测试。测试电压必须控制在12.8伏。光通量大小必须按照北美照明工程协会LM-45, IES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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