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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技术标准文献
来源:摩托车商会 发布时间:2009-07-26

No.108 第四章

灯泡,反光器具,及相关设备       

此条款是根据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08号,2006年10月1号修改的美国联邦规章号第49号,571章中公布的有关灯泡,反光设备及相关设备的规定。

生效日期:2007年6月9日

强制生效日期:2007年9月9日

标准研发部

加拿大道路安全及机动车规章理事会

渥太华,安大略省

KIA ON5

灯泡,反光器具,及相关设备

此条款是根据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08号,2006年10月1号修改的美国联邦规章号第49号,571章中公布的有关灯泡,反光设备及相关设备的规定。

范围

该技术标准文件(TSD)对新型机动车所配备的原装,配件,反光设备和其它备件有特殊要求。

用途

该技术标准的用途在通过给公路上机动车提供充够的灯光照明及提高机动车在公路上的可见度使其外观和预警信号不论在白天还是夜晚或是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都显而易见,从而减少因交通事故因起的伤亡。

 

应用

应用部分请见机动车安全规章108章附件III和附件IV

 

灯丝是指灯源或者发光物体的一部分。

 

全面开放是指前灯内藏设备在设计时就位于容易操作的位置。

 

前灯内藏设备是指带有操作系统的部件,当前灯不用时可以加以隐藏,包括可移动前灯罩和用于隐藏前灯的设备。

 

前灯试验附件是指用于在试验位置支撑前灯或前灯整件并带有机动车安装时前灯操作之必要零件的附件。

 

复式灯组是指车辆两端两排或更多的用于发出信号的灯具。

 

远程阅读灯是指安在完全安装在前灯或部分安在前灯上的设备,但不是指内部阅读灯。

 

可换灯泡的前灯是指带有粘连配光镜和反光镜整件了必须有一个或者两个可替换的前灯,但在S7.8.5.2章或S7.8.5.3内规定的除外。

 

S5.要求

S5.1机动车照明设备要求

 

S5.1.1除了按S5.1.1中所提到的,每一车辆还应配备至少按表1,表3和S7中所述有灯具,反光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相关设备应按SAE标准或表中参考标准设计。表1标准适用于多种车辆,包括:客用车辆,卡车,拖车及公共汽车(2.05米或更长),表3标准应用于客用车和摩托车及多用途用车,包括:卡车,拖车,及公共汽车和全长少于2.05米车辆。

 

S5.1.1.1牵引车如车前装有双层信号灯则尾部不必装有转向信号灯,如牵引车已按上述要求装备,则其符合1970年9月公布的SAE转向灯标准J588e。

 

S5.1.1.2牵引车不必装备有后侧示廓灯,后示灯和后信号灯。

 

S5.1.1.3 全长在9.1米以下的车辆不必装有侧示廓灯

 

S5.1.1.11未经光学合并的制动灯,如SAE信息中J387,术语——机动车照明NOV87所规定的转向灯在闪动时仍应保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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