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摩托车商会对《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议。商会认为《修订草案》第十九条【通行规定】二十八条中,“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具有不妥之处,希望能够审慎考虑相关内容,建议通过采取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方式,来减少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
商会认为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与上位法相违背,不符合国家治理法制化、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条款中并没有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而除轻便摩托车外,普通摩托车的设计时速均高于七十公里。
同时,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损害了广大摩托车消费者的权益,摩托车与汽车同为机动车,是合法、合规的产品,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到摩托车,应允许正常使用,而不应采取行政手段加以限制、缩小其使用范围、使用空间,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商会还提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允许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只是通过管理手段,提高和增加相应要求,减少摩托车违规和事故的发生。商会愿意同山西省交管部门加强交流沟通,开展配合和协助工作,共同探讨解决措施,为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做出行业贡献。